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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3112100070202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新光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被保險汽車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損失,依照主保險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理賠之責。
第二條 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本公司按投保之每日保險金額給付代車費用,給付日數每一保險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其給付日數依下列約定計算:
一、被保險汽車失竊無法尋獲時,依最高給付日數30日計算。
二、被保險汽車失竊後尋獲時,自向警方報案之日起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竣並通知被保險人領車之日止計算。
第三條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被保險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經證明為非事實者。
二、被保險汽車失竊後被尋獲或被保險人知悉尋獲之事實而怠於通知本公司者,自尋獲或知悉尋獲以後之期間。
三、被保險人拒絕受領或未能於應領車日領取被保險汽車因而增加之額外日數。
第四條 理賠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並由被保險人親自填寫其所載內容。
二、警方之失竊證明書正本。
三、被保險人租用車輛之費用收據(必要時應另提供汽車修復完竣證明)。
第五條 自負額之免除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六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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