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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1421170083730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契約條款 L-2-0-21.pdf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承保範圍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發生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於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用詞定義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理賠申請文件
第三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刑事起訴書、相關訴訟文書或其他法律文件。
二、律師費用收據。
條款之適用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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