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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1421170081910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藥品及重金屬除外責任附加條款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契約條款 L-2-0-18.pdf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除外責任
第一條 除外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藥品及重金屬除外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產品含藥品及重金屬成份所致之任何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用詞定義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品」,依「藥事法」之規定,係指下列各目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
         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本項第一目,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目所列之藥品。
二、「重金屬」:依「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之規定,係指砷、鉛、鋅、銅、汞、鎘等重金屬類。
條款之適用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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