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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1421170081710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食品中毒附加條款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契約條款 L-2-0-17.pdf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除外責任
第一條 除外責任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新光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食品中毒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雙方同意除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事項外,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提供之食物,如自調理(包括清洗、去皮、加熱、煮熟等)完成後,在無任何適當冷藏或保溫裝置儲存下超過四小時,致使第三人食用而致身體受到傷害。
二、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致使第三人逾期使用而致身體受到傷害。
三、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標示儲存方式而因儲存不當,造成產品變質而致第三人身體受到傷害。
四、被保險人提供已超過使用期限之產品,致使第三人食用而致身體受到傷害。
用詞定義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三、食品中毒: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而言。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毒而引起者,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食品中毒」。
條款之適用
第三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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