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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1411180210303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乙式)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契約條款 新光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乙式).pdf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承保範圍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附表所列任一種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新光產物自動續保附加條款(乙式)(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逐年辦理自動續保。
保險契約
第二條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詳如要保書所列要保人投保項目)之保險期間為一年。除雙方另行約定期限外,經本公司同意續保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內繳交續保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得自動續保繼續有效。續保保險費未於前述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保。
要保人繳交續保保險費後,本公司應製發續保年度之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作為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續保約定之憑證。
要保人之重新投保
第三條 要保人之重新投保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重新核保。
條款之適用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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