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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131411170680302
商品名稱 :新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契約條款 新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pdf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承保範圍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新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新光產物個人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第三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受有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支出之費用,本公司依下列各項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傷害醫療或住院慰問金費用:第三人經登記合格的醫院醫師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前往探視購置物品之合理費用或住院慰問金費用,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傷害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但同一第三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身故慰問金費用:第三人死亡時,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之法定繼承人支付身故慰問金費用,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身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
用詞定義
第二條 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自負額
第三條 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不適用主保險契約關於自負額之約定。
除外事項
第四條 除外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第三人之犯罪、故意、自殺或參與鬥毆行為所致者。
二、第三人因心神喪失、麻醉、酗酒或受藥物影響所致者。前者所稱之酗酒指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第三人本身疾病所致者。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金額
本公司給付悉以本保險契約「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且受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之限制。
給付之限制
第六條 給付之限制
本保險契約「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所載「每一個人」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金額。
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受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契約「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所載「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係指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上限。
理賠文件
第七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本附加條款各項理賠時,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身故慰問金費用法定繼承人之簽收單據或回條及第三人之法定繼承人之證明文件;探視第三人購置物品之相關費用單據及第三人傷害醫療或住院慰問金費用之簽收單據或回條;或經本公司理賠人員陪同前往喪家或醫院見證其支付事實。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條款之適用
第八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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