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碼:1061514245000136
|
商品名稱 :和泰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條款項目
|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
|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附表所列任一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和泰產物傷害暨健康保險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逐年辦理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自動續約。
|
|
第二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經本公司同意續約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或本公司另行指定之期限內繳交續約保險費,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未於前述期限前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續保時,本公司得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調整,重新計算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之保險期間屆滿後自動終止。
要保人繳交續約保險費後,本公司應製發續約保險費收據,表明續約之意旨,作為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續約之憑證。
|
|
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再辦理算自動續約: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加條款
二、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職業變更。
三、增加已投保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四、增加已投保健康保險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健康保險契約。
五、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檢送本公司核保。
|
|
第四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
|
附表:主保險契約列表
1 和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2 和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乙型)
3 和泰產物全新個人傷害保險
4 和泰產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
5 和泰產物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健康保險(甲型)
6 和泰產物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
7 和泰產物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8 和泰產物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9 和泰產物重大傷病健康保險
10 和泰產物手術醫療健康保險
11 和泰產物失能照護健康保險
12 和泰產物特定傷病健康保險
13 和泰產物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健康保險
14 和泰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15 和泰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16 和泰產物癌症外科手術健康保險
17 和泰產物癌症身故健康保險
18 和泰產物銀樂享個人傷害保險
|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