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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商品代碼:1061112100620201
商品名稱 :和泰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甲型)
商品查詢 - 條款內容
條款項目 保險契約條款內容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和泰產物汽車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並加繳保險費,投保和泰產物汽車保險道路救援費用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負擔或支出緊急救援費用所致之損失,對被保險人負給付填補之責。
前項所稱緊急救援費用,包括以下項目: 
一、被保險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拖載或其他特殊處理方式)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所需之救援費用。
二、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之必要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三、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之必要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 
四、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作業所需之必要費用。
第二條 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對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高理賠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悉以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金額為上限。
保險事故發生,但因道路救援作業無法進行或救援作業費用超過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得以本附加條款之最高理賠金額賠付之。
第三條 理賠之範圍
本公司對於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拖吊救援費用之理賠,以保險單所載之拖吊救援公里數內所需之費用為限。本公司對於同一保險事故以理賠一次為限。
本公司對於同一救援項目二十四小時內以理賠一次為限。
第四條 理賠方式 
緊急救援費用應依本公司與指定之救援公司費用標準為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聯絡本公司指定之救援公司人員前往執行救援;被保險人不依前述方式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但於國道高速公路發生之事故,不在此限。
本公司或指定之救援公司人員拒絕或無法提供救援時,被保險人可自行僱請救援,其費用由本公司給付之。
第五條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汽車經過橋樑或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所需之費用。
二、被保險汽車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
三、被保險汽車所乘載人員、貨物及貴重物品因拖吊救援,致須另以其他交通工具運離保險事故發生地點所產生之運輸或其他費用。
第六條 天災所致事故之理賠
事故發生在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或因山崩、道路崩塌、洪水、因雨積水及土石流而致救援人員提供服務有實質上困難者,本公司得於天災過後道路暢通始進行救援工作。
第七條 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汽車道路救援相關證明文件或理賠申請書。
二、汽車道路救援各項費用發票憑證。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約定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第八條 其他保險
被保險人若有投保車體損失險、救援費用保險或另有其他救援服務時,若該事故之救援費用已由該保險或其他救援服務賠付者,本公司僅於其未填補金額部份負理賠之責。
第九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相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第十條 適用之車種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輕型機車、重型機車、大型重型機車、自用小客車、長期租賃小客車、自用小貨車、公司行號自用小貨車、客貨兩用車、租賃小客車、營業小客車及個人計程車。

※申報頻率
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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