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頻率: 1.申報頻率「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更新:人身保險業暨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改為「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更新:人身保險業暨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有提董(理)事會決議者,董(理)事會決議日先於事實發生日,應於董(理)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更新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2.申報頻率「按季公布:人身保險業暨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改為「應於接獲裁處書或處分書之日起15日內揭露:人身保險業暨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