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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153937 發言日期 2017/08/21 發言時間 08:30
發言人 何京玲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586767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7/08/18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處分依據 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
  處分內容 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
摘要 (限100字內) 公告本公司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說明 (600字內) 發生緣由: 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 因應措施: 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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