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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223818
發言日期
2023/01/30
發言時間
16:10
發言人
許嘉元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55-1299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3/01/19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120490221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台幣180萬元。
摘要 (限100字內)
辦理防疫保險商品之銷售前程序及銷售後之管理作業,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台幣180萬元。
說明 (600字內)
一、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公司應依商品特性辨識巨災事件,此巨災事件可考量傳染病等重大損失,惟公司「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附加條款」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保障綜合保險(甲型)」等商品之送審文件,均無巨災風險分析,不利風險控管。 二、配合法令修正備查之「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附加條款」、「個人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保障綜合保險」等商品,僅參考過往防疫保險專案之銷售件數訂定預警額度,未依風險基礎方法合理評估商品銷售限額及預警額度,不利風險控管。 三、推出「疫定平安」及「享平安」防疫保險專案前,安排再保分出業務時,已獲悉再保險公司需調漲費率或附加損失上限條件,卻未重新評估風險管理計畫及其他具體措施,仍依原定計畫推出商品,不利風險控管。 四、因應疫情變化,評估風險增加,另推出縮減保障內容之防疫險專案,惟原專案仍持續銷售,未併同檢討銷售控管機制及續保政策,致保戶可同時購買該2專案,且於111年2月間仍陸續寄發續保通知單,導致風險增加。 五、依公司「保險風險管理準則」規定,巨災事件應包含傳染病,惟公司110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按季提報風險管理委員會之風險管理業務執行工作報告,並未將傳染病風險納入巨災評估分析;提報董事會資料,僅有年度ORSA監理報告依規辦理防疫保險商品壓力測試,其餘會議未有傳染病巨災風險或防疫保險商品之具體風險評估資訊,致董事會未充分掌握及瞭解防疫險商品風險。 六、自110年11月全球首次發現Omicron病毒株,已有諸多外在環境變化之警示跡象,惟召開110年下半年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就「潛在因素可能會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之評估」,仍僅記載「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依保險業營運策略或其他相關資訊…,目前並無清償能力之問題」,未依當下外在環境變化進行討論及因應,風險判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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