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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857911 發言日期 2019/11/19 發言時間 16:30
發言人 許嘉元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755-1299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9/11/14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080452444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第2目及第1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及2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說明 (600字內) 一、辦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房貸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代理投保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作業,有未建立要保人續保意願之確認方式,或未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明文件。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續保作業,未以直接業務之費率出單,致有多計收保費情事。三、辦理中小保額商業火災保險續保作業,有前後年度以不同建築等級費率計算,另有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含天災險)核保作業,有對應列為核保技術調整加費項目之附加條款,未納入費率評估之情事。四、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空白保險證之控管,有業務員於離職時未繳回已領用之空白保險證。五、辦理形式審查拒賠案件通知作業,有寄發保戶之信函內容未敘明拒賠案件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交易之監控作業,關於可疑交易監控系統有未能有效篩檢及確認可疑交易作業及對透過保險經紀人招攬及匯款之保件,未建立保費繳款來源之查證機制。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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