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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207639 發言日期 2021/01/07 發言時間 12:00
發言人 邵駿崴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6623-168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0/12/24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090495175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目、第6目及第17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第4點;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第149條第1項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及1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本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核保作業及未辦理針對保險經紀人公司績效考核作業、電子郵件之個資過濾條件有欠完整。
說明 (600字內) 一、辦理電話行銷招攬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 (一) 有以終身型手術醫療保險與包含手術醫療險之一年期保險附約之保障內容相同為招攬,使要保人解約舊保單轉投保新保單者; (二) 有將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每月可領之配息視為薪水並以此為招攬、未告知基金之配息可能來自於本金且報酬率計算錯誤者; (三) 有僅以一年期失能扶助定期險附約與終身型失能險所繳保險費作比較招攬保險,惟未說明二者之保障內容及範圍主要差異者; (四) 有保障內容說明未完整; (五) 有保戶權益相關事項僅片段揭露,未完整說明者; (六) 有話術與事實不符者。 二、辦理核保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 (一) 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未承保案件,有下列欠妥情事: 1. 核保過程中,對於已達失能狀態之身心障礙者投保失能保險商品,有未依其險種特性及疾病成因,評估可接受核保除外條件之可能者; 2. 有書面回復要保人因持有身障手冊而未能符合公司之承保條件者; 3. 受理身心障礙者投保案件,對電話行銷人員招攬,已確認要保人有投保意願且送核保單位評估,嗣因故未承保案件,有未以書面敘明未承保理由通知契約要保人者; (二) 所訂核保作業,有規範被保險人罹患特定疾病,即不受理承保者。 三、有未依董事會通過規範訂定保經代績效考核標準,且未將保險經紀人公司列入考核範圍者; 四、電子郵件之個資過濾條件有欠完整者。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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