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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87834 發言日期 2012/09/28 發言時間 11:59
發言人 tlginsb10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3700789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2/09/18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文號 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保險上字第41 號民事判決 違反法令條文
  處分依據
  處分內容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與中央健康保險局訴訟案,全案二審於101 年9 月18 日經台灣高等法院100 年保險上字第41 號宣判,依司法院網站裁判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給付,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說明 (600字內) 茲因目前僅知悉高等法院裁判主文(司法院網站判決主文),尚未收到判決書,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評估上訴三審之相關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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