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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223823 發言日期 2023/01/30 發言時間 17:30
發言人 郭世昌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370-0789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3/01/19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120490232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第6款、第24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
  處分內容 金管會對本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1I021)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辦理防疫保險商品之銷售前程序及銷售後之管理作業,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說明 (600字內) 一、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公司應依商品特性辨識巨災事件,此巨災事件可考量傳染病等重大損失,惟依110年6月15日「中國信託產物法定傳染病醫療及費用補償保險」(下稱本商品)之送審文件無巨災風險分析,不利風險控管。 二、110年6月17日已獲悉再保險公司提出之再保條件訂有損失上限條件,惟內部簽呈未會辦原送審文件簽署之投資及精算等人員,以確認是否符合風險控管措施之有效性,且於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未充分揭露上開再保資訊,不利評估銷售限額及風險管理計畫之妥適性。 三、本商品於110年7月16日簽單保費收入,已達110年6月15日送審文件所載銷售限額,卻未即時提出續行銷售之可行性分析,仍於110年7月21日召開之保險商品銷售後管理小組會議決議提高銷售限額,且未依法令辦理商品部分變更,不利公司檢視評估風險承擔能力。 四、111年3月10日已接獲再保險公司通知不同意承保項目增加隔離費用定額補償之新專案,惟公司未及時評估檢討自留風險之妥適性,不利風險控管。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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