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序號
4039193
發言日期
2022/09/26
發言時間
09:00
發言人
黃玉觀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8161-198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9/21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3686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7條規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詳裁罰書)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緩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3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對本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案檢查(編號:110F135)所列缺失事項,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說明 (600字內)
一、辦理投資型保險之契約撤銷權期間內及隨機抽樣電話訪問作業(合稱新契約電訪),經查相關規範及執行情形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五)4、5): (一)辦理新契約隨機抽樣電話訪問作業,就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電話訪問範本未有匯率及投資風險承受能力之詢問事項。 (二)就保戶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電話訪問內容欠完備,未依商品特性明確告知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二、辦理商品適合度作業,經查有下列欠妥事項(如檢查意見一(二)):投資屬性分析問券各問項內容除未有明確定義外,另未考量保戶投資商品別、商品投資期間、預期成長率及可運用資金占總資產之比例等因子,不利判斷保戶投資經驗、預期財務目標是否逾越自身風險承受度及財務狀況,另將未成年者納為「40歲以下」之最高計分群組,未予以區隔計分,對未成年之風險承受度有未確實評估之情形。 三、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經查合作通路業務員未銷售符合客戶需求之保險商品予客戶,核保人員未確實辦理核保,及系統未設置所繳保費是否足以支應首年度保單相關費用之相關檢核控管機制,致保單易於短期內即停效者,不利商品適合度政策之落實(如檢查意見一(四))。 四、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作業,對於連結基金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配息機制或收益分配機制涉及本金者,有商品說明書未於該類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關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之文字者(如檢查意見一(六)1)。
附件
下載
資料開放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隱私權政策宣告
無障礙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