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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516014 發言日期 2015/07/22 發言時間 17:50
發言人 呂文泉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8772-7777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5/07/21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文號 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567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一、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2款、第8條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三、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8條第5目、第7條第1項第8款第6目及第17條。四、「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1項。五、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2款。六、「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9點。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第148條之3第2項、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第171條之1第5項、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
  處分內容 糾正2次、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並自104年8月15日起停止銷售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新契約3個月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裁處案
說明 (600字內) 裁罰原因: 一、辦理汽車保險理賠作業,有不同理賠案件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未依保險契約先行扣除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自負額、理賠部門配合營業單位要求,對於須負擔自負額賠案以免收自負額辦理賠付、賠案所檢附自負額發票影本資料有欠合理等情事。 二、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業務,未依所訂送審商品之費率表加減幅度辦理。 三、辦理團體傷害保險費率有未依商品送審費率承保、辦理電話行銷業務要保相關文件有未經簽署人簽署及未確實辦理核保等作業。 四、與非金融機構簽訂代收保費合約,而有由非金融機構代收保費之情事。 五、辦理收費作業,有所訂內部規範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不一致,有未建立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情事。 六、對於以電話行銷業務之要保書所載之告知事項,有註明若告知不實,將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契約之情事。 裁罰結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規定,核處糾正2次、罰鍰新臺幣480萬元整,並自104年8月15日起停止銷售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新契約3個月 (詳見附件裁處書)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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