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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965645 發言日期 2022/08/15 發言時間 17:00
發言人 葉栢宏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170-988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8/10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3100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第17條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
  處分內容 金管會認本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說明 (600字內) 一、本公司為取得關係企業中信銀行客戶資料以辦理電話行銷,將所屬業務人員登錄為中信銀行保險代理部門之業務員(實質上屬本公司員工),並利用中信銀行提供之電訪名單從事電話行銷招攬業務。電銷人員之相關教育訓練、薪資、電腦及電話系統、場地租金、績效獎金等皆由本公司負責,惟本公司以該等電銷人員登錄於中信銀行為由,自行認定不適用內部招攬規定。查派駐並登錄於中信銀行之人員屬於本公司員工,並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依本公司內部規定辦理,爰該等人員形式上雖登錄於中信銀行,實際上仍為執行本公司電話行銷業務,惟本公司卻以該等電銷人員登錄於中信銀行為由,遂自行認定不適用內部招攬規定,致未確實執行相關人事管理要求,未落實相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業務之控制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二、本公司與花旗(台灣)銀行、聯邦銀行、永豐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4家銀行分別簽訂合作契約,以取得上開銀行提供其信用卡客戶名單據以辦理電話行銷。查本公司對於4家保險代理人提供客戶名單服務所支付之對價,並非依該保險代理人提供本公司名單數量多寡或作業數量、時數而定,而係與保險商品銷售情形及佣金率連結,並在商品佣金範圍內給付,4家保險代理人無實際招攬行為卻取得本公司所支付之佣金,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一致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第17條規定不符。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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