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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228659 發言日期 2021/01/29 發言時間 17:00
發言人 葉栢宏 發言人職稱 資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170-988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1/01/22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00490254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3目及第17條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
  處分內容 金管會對本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對本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說明 (600字內) 1.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有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而不同意承保者。 2.辦理保證續保個人傷害保險調降費率有計算錯誤,致有於費率調降年度保額異常增加及後續年度保額及保費異常增加情事,以及未將保險單借款追加既有投資型保單之態樣納入檢核,不利向保戶確認其知悉槓桿操作所面臨風險,以確認保險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具相當性。 3.辦理新契約電訪作業,有僅因特定銀行通路要求而未透過銀行保經代單位轉知照會業務員,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及合約約定,作業流程核欠妥適。 4.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未承保通知書有未敘明未承保理由者。 5.辦理保戶投保新契約作業,有未充分告知保戶尚有其他同商品舊保單可辦理復效,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不利保戶權益之保障,且對於保險業務員及保戶IP位址及電子郵件信箱部分項目未建立檢核管控機制,致有同一業務員招攬之不同保單於同一日以同一IP位址辦理契約變更作業及不同業務員自保件有使用同一電子郵件信箱情形。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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