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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279232 發言日期 2010/06/11 發言時間 10:57
發言人 林欽淼 發言人職稱 策略長 發言人電話 23116411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7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0/06/11
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文號 違反法令條文
  處分依據
  處分內容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
說明 (600字內)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6/11 2.增資資金來源:國內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甲種特別股5 千8 百萬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 5.發行總金額:20.3 億元 6.發行價格:採溢價發行,每股35 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新股總數之10% 8.公開銷售股數:發行新股總數之10%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新股總數之80%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如下 (1) 發行年期為七年,甲種特別股股息為年率3.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 (2)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 應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 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 (3) 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 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倘年度決 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時,或因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 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應暫停分派股息,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 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足,且所遞延股息不予加計利息。 (4) 甲種特別股期滿時本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加計累積未分派 股息暨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之股息贖回全部甲種特別股。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 或不可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時,其未收回甲種特別 股,其權利仍依前開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為止。 (5) 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次於要保人、受益人及一般債 權人,但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之特別股股份乘以特別股每股發行價格總額為限。 (6) 甲種特別股除依上述(1)所定之定額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之 現金及股票股利分派及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股利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 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 有表決權。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 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具有相同之優先認購權。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強化資本結構,提昇資本適足率。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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