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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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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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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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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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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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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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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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欽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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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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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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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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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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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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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一項第 7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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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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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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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決議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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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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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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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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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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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100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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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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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600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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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9/07/28
2.發行股數:特別股58,000,000 股
3.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 元
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580,000,000 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5 元
6.員工認股股數:發行總股數之10%計5,800,000 股由員工承購
7.原股東認購比率:發行總股數之80%計46,400,000 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
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即每千股得認購62.5595 股,認購
率為6.25595%。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發行總股數之10%計5,800,000 股以公開申購方式
辦理對外承銷。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其認購股份不足一股之部分,由原
股東自行拼湊成整股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如下
(1) 發行年期為七年,甲種特別股股息為年率3.5%,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
(2)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
損,如尚有餘額,應依章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其餘額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
不足額之股息。
(3) 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
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
日數計算發放之。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時,
或因甲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
定最低要求,應暫停分派股息,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應累積於
以後有盈餘年度補足,且所遞延股息不予加計利息。
(4) 甲種特別股期滿時本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加
計累積未分派股息暨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之股息贖回全部甲種特別
股。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甲種特別
股之全部或一部時,其未收回甲種特別股,其權利仍依前開各款發行條件延
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為止。本特別股股東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甲種
特別股之權利。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之次日起,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
隨時按發行價格,在符合公司法相關法令允許之資金來源收回全部或一部仍
發行在外之甲種特別股。
(5) 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於普通股,次於要保人、受益
人及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本公司當時已發行之特別股股份乘以特別股每
股發行價格總額為限。
(6) 甲種特別股除依上述(1)所定之定額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
股關於盈餘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分派及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股利分派。甲種特
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
董事、監察人。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
普通股。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具有
相同之優先認購權。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自有資本,強化資本適足率。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99/08/31
13.最後過戶日:99/08/26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8/27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8/31
16.股款繳納期間:99/09/01~99/09/07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將於訂立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後
二日內,另行公告相關事宜。
18.委託代收存款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58,000,000 股案,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於99 年7 月21 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6644 號函同意在案。
(2) 增資基準日:99/09/10,如因法令或客觀環境而須異動,授權董事長調
整之,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
(3) 本公司發行之九十八年度第一期私募無擔保次順位到期強制轉換公司
債自99 年8 月6 日起至99 年8 月31 日止停止受理轉換。
(4) 嗣後如因股本發生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認股率發生變動
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5)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擬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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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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