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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199814 發言日期 2023/01/06 發言時間 18:00
發言人 會計部 發言人職稱 會計部 發言人電話 2389585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12/20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636103號 違反法令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處分依據 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72萬元罰鍰。
摘要 (限100字內) 公司於111年9月30日決定變更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惟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說明 (600字內) 公司於111年9月30日經管理階層與簽證會計師共同考量與判斷相關事證合理性後,決定變更經營模式,自111年10月1日起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9)重分類金融資產,預計重分類後合併權益金額將增加約新臺幣386億元,淨值比約由原3.02%增加至4.06%,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而有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情事,惟公司遲至111年10月28日始由新光金控代為公告訊息。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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