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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931122 發言日期 2022/07/21 發言時間 15:00
發言人 會計部 發言人職稱 會計部 發言人電話 2389585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7/18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721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規定。
  處分依據 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10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於103年、104年間購入取得新北市三重區三重段土地,未能確實掌握開發時程,致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說明 (600字內) 一、按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及行為時金管會108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45921號令所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第3目規範,保險業投資於素地者,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5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 二、於103年、104年間購入取得新北市三重區三重段土地,雖於104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該等不動產由自用轉列為投資用不動產,並註記「俟簽約後始行轉列」,惟依105年7月14日取得之建造執照所載建築物概要為旅館,公司未能確實掌握開發時程,導致取得素地已逾5年,仍未符合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範。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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