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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516907 發言日期 2020/10/20 發言時間 08:30
發言人 林適祺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58-8418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0/10/19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10904938042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6條及第8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1項糾正及停止銷售「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商品。
摘要 (限100字內) 本公司辦理保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1項糾正及停止銷售「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商品。
說明 (600字內) 1.本公司送審備查之「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未依實際損失率檢視評估費率適足性,有未符合費率之釐訂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2.辦理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核保作業,有未徵提被保險人與汽車購買人簽訂之汽車延長保固契約,以明確是否具保險利益及引用錯誤之保險費因子係數,致保險費短收,核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屬承保。 3.辦理資訊安全作業,有伺服器設備之異地備援區並無防火牆設備區隔控管,及辦公區電腦而非隔離網段進行資訊設備管理及無重要資料庫網段區等評估缺失事項未送稽核單位辦理追蹤覆查。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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