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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4228325 發言日期 2023/01/17 發言時間 08:30
發言人 稽核室 發言人職稱 N/A 發言人電話 N/A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3/01/17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204900272號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3款、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之3第1項第11款規定。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第4項。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對本公司辦理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投資後管理作業,發現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
說明 (600字內) (一)投資案係以本公司為出資主體,投資後管理由本公司、金控及銀行等相關部門各依職權執行,實際經營由國泰世華銀行協助管理,若有重大議題則應提報金控董事會,惟本公司僅關注被投資銀行日常財業務指標及經營績效,未訂定內部相關作業規範(包括重要事項之陳報程序)及設置專職人員,致未能就當地監理機關對於該行授信業務出具金檢意見確實了解原因及掌握進度,有出資者未能充分掌控投資風險情事。 (二)本公司雖設有轉投資事業管理溝通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惟就當地監理機關對於被投資銀行授信業務出具意見之重要事件,未於上開溝通小組討論並及時提報本公司及金控董事會,且未評估該等事件是否應提報重大偶發事件。 (三)投資後未依向金管會申請投資時所報管理架構,定期召集海外保險相關事業聯席會議討論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並視情況需要提報人壽與金控董事會,致被投資公司如發生重大事件時無法依所報金控業務連繫機制辦理。 (四)定期陳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相關報告內容僅偏重於重要財務數據及各指標之揭露,對銀行業應控管事項、風險管理業務、內部稽核業務及重要人士任免等事項揭露內容過於簡略,無法充分掌控投資標的經營風險,惟本公司董事會未提出要求強化報告內容,以掌握經營風險。 (五)本公司未對海外子公司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指派之董、監事建立考核標準。 (六)本公司派任印尼轉投資銀行之監事與董事,有未定期回報該行重要業務狀況等情事,本公司亦未要求派任人員應定期回報重要經營管理與風險事項。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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