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序號 3219647 發言日期 2021/01/20 發言時間 15:45
發言人 王慰慈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69955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1/01/11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004900452號 違反法令條文 1.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2.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6點。4.100.9.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6604號函。5.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第11點第1款。6.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7.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並予以4項糾正及限期1個月內改正。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辦理本公司金融消費者保費專案檢查,發現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說明 (600字內) 1.對於新進電銷人員銷售錄音檔之抽聽數量、辦理輔導作業之成交件抽聽時,有未執行所訂內部作業規範情事;以及回聽時,檢核紀錄表未對不當招攬有相關註記。2.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之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權益,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之情事。3.保單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有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警語。4.未於電話行銷開始時,明確表明行銷之目的、或告知服務電話、或未依保單條款清楚告知理賠條件或理賠金額。5.客戶申訴案件之檢核,有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相關紀錄。6.網路會員專區提供保戶閱讀並確認同意,以註冊成為網路會員之文件,有未明確揭示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附件 下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版權所有
220232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電話:(02)8968-0899 傳真:(02)8969-1300
紐約辦事處:1 E.42 Street, 13F, New York, NY 10017, U.S.A. Tel:(1-212) 317-7326
倫敦辦事處:Level 17, 99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XD,United Kingdom Tel:(44-20)7628-1501

歡迎連結使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 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