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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221827 發言日期 2014/09/10 發言時間 14:15
發言人 張鎮坤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69955
符合條款 第十條第一項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14/09/05
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文號 金管會保局(壽)字第10302550382號函 違反法令條文 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5款及第8款、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
  處分依據 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76條、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6條之4第3項
  處分內容 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87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並限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範圍。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本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故依法裁處。
說明 (600字內) 金管會於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本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一) 101年下半年度未向董事會報告法令遵循作業實際執行情形; (二)商品說明書之風險資訊揭露欠嚴謹,致有法定揭露事項未予揭露; (三)適合度作業未建立客戶風險屬性與基金風險等級之連結控管機制,致有穩健型客戶連結最高風險等級投資標的; (四)向受託機構申購公司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未提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相關文件供決策參考; (五)提報董事會討論決議之利害關係人交易案,有相關董事未迴避並參與表決; (六)有要保人之保險費尚未交付,保險契約即生效; (七)辦理職業工會或福利委員會之團險作業,有額外支付要保單位代辦費或回饋金,進而達成折減保險費之效果; (八)對涉及市場風險之資產部位,有尚未訂定市場風險量化標準及風險限額; (九)對國外投資部位未訂定風險值限額或控管標準,亦未進行回溯測試,不利風險控管; (十)內部稽核人員之任用及考績,未報送董事長核定; (十一)有未對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辦理查核,致未能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故依保險法第137條第2項、第176條、第14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6條之4第3項,應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870萬元整及予以1項糾正並限制國外投資資金運用範圍。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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