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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3952136 發言日期 2022/08/05 發言時間 12:00
發言人 王慰慈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869955
符合條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1 款 事實發生日/裁處日 2022/07/27
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
文號 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7192號 違反法令條文 1.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 2.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 項第8款規定。 3.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 4.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處分依據 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處分內容 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摘要 (限100字內) 金管會辦理本公司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說明 (600字內) 一、公司辦理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之交易,有下列事項欠妥: 1.配合集團整合亞洲地區關聯企業之日常資訊維運及洗錢防制作業,辦理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之交易,有未依所定內部規範執行之情事,分述如下: (1)對集團安排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之管控有欠妥適,如:未將交易情形及費用分攤方式提報董事會;經集團指示後再進行內部評估,未依所訂分層負責進行陳核;未依所訂規範辦理委外業務之採購作業,簽約後簽約對象不具及時提供服務之能力,未具體敘明委外廠商未能及時提供服務之緊急應變計畫及備援機制。 (2)由委外廠商員工辦理公司議約內容之簽核,以及對轉任委外廠商駐點人員之公司離職員工帳號權限,未依所訂辦法檢視是否刪除其帳號或調整帳號為適當權限。 2.辦理資訊科技專案作業,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提報公司設置委員會等討論及審核或核准者。 二、辦理給付保險代理人業務推廣費作業,有保險代理人僅提供客戶個人資料予公司,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公司卻支付與客戶購買之保險商品實收保費連結之業務推廣費並以佣金出帳者。 三、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及填報作業,有未建立資料完整性之檢核機制,致建檔仍有未完整之情事。 四、辦理資訊系統委外作業,使用委外廠商之關係企業向第三方租用之機房作為備援中心,其服務報告係由第三方出具,核與雙方合約約定不符;未依所訂內部規範對委外廠商辦理實地或書面查核,以公司本身法遵自評或內部稽核查核工作底稿代替者。
附件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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