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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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陳汝亮 | 9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為9(A)次 |
委員 | 何飛逸 | 9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為9(A)次 |
委員 | 謝文銓 | 11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為11(A)次 |
委員 | 陳文歆 | 2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為2(A)次 |
委員 | 邵靄如 | 2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審計委員會次數為2(A)次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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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委員會之職責: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2.其他應記載事項:
(1)本公司業依法於106/05/15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依本公司章程第卅條之一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第十一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09/12/04起至112/12/04股東會後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汝亮、何飛逸、謝文銓組成第三屆審計委員會。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汝亮先生。
(3)第十二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12/12/04股東會後起至115/12/03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文歆、邵靄如、謝文銓組成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文歆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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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