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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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劉代洋 | 8 | 0 | 100.00% | 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
委員 | 姚文亮 | 8 | 0 | 100.00% | 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
委員 | 張承中 | 8 | 0 | 100.00% | 101.6.29新任 102.12. 6改選後連任 103.8.12接管停權 |
委員 | 葉家興 | 5 | 3 | 62.50% | 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
委員 | 鄭宇庭 | 7 | 1 | 87.50% | 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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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一)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二)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法規遵循程序及計劃之妥適性。
5.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二、證交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事項:無。
三、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無。
四、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總稽核每月就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列席審計委員會進行報告。
(二)簽證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若有發現任何重大異常情事,事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出具查核報告前,將查核結果報告審計委員會。
註:本公司獨立董事於102年12月6日改選,並成立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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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