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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8  (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姓名(註1)實際出(列)席次數(B)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列)席(%)【B/A】(註2)備註
委員劉代洋80100.00%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委員姚文亮80100.00%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委員張承中80100.00%101.6.29新任 102.12. 6改選後連任 103.8.12接管停權
委員葉家興5362.50%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委員鄭宇庭7187.50%102.12.6新任 103.8.12接管停權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一)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額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二)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法規遵循程序及計劃之妥適性。 5.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二、證交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決議事項:無。 三、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無。 四、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總稽核每月就稽核業務執行情形列席審計委員會進行報告。 (二)簽證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若有發現任何重大異常情事,事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出具查核報告前,將查核結果報告審計委員會。 註:本公司獨立董事於102年12月6日改選,並成立審計委員會。

※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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