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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10  (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姓名(註1)實際出(列)席次數(B)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列)席(%)【B/A】(註2)備註
委員蔣偉寧100100.00% 
委員汪琪玲100100.00% 
委員孫智麗60100.00%2023/6/9卸任
委員胡均立60100.00%2023/6/9卸任
委員王浩40100.00%2023/6/9新任
委員周振鋒40100.00%2023/6/9新任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等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審議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審議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審議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審議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審議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審議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審議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審議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 十二、審議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十三、審議年度預算、營運計畫及其執行情形之追蹤。 十四、審議資訊安全政策、策略及重大資安事件之改善。 十五、審議重大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 十六、審議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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