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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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周冠男 | 15 | 0 | 100.00% | |
委員 | 彭金隆 | 15 | 0 | 100.00% | |
委員 | 許文彥 | 15 | 0 | 100.00% |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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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及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審查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審查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審查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審查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審查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報酬及評估其獨立性與績效。
九、審查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審查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除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審計委員會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本委員會獨立董事準用之外,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審計委員會行使之職權事項。
十二、審查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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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