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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20  (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姓名(註1)實際出(列)席次數(B)委託出席次數實際出(列)席(%)【B/A】(註2)備註
委員羅嘉希80100.00%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委員許永明80100.00%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委員郭佳瑋80100.00%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委員簡敏秋10283.33%112年6月29日就任
委員何弘能120100.00%112年6月29日就任
委員張榮豐120100.00%112年6月29日就任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金融保險、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同獨立董事之任期。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本委員會準用之。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本委員會依程序選任之,並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等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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