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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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羅嘉希 | 8 | 0 | 100.00% | 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
委員 | 許永明 | 8 | 0 | 100.00% | 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
委員 | 郭佳瑋 | 8 | 0 | 100.00% | 112年6月28日任期屆滿 |
委員 | 簡敏秋 | 10 | 2 | 83.33% | 112年6月29日就任 |
委員 | 何弘能 | 12 | 0 | 100.00% | 112年6月29日就任 |
委員 | 張榮豐 | 12 | 0 | 100.00% | 112年6月29日就任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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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金融保險、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同獨立董事之任期。
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本委員會準用之。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職權之規定,於本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公司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三條事項之公司代表人,由本委員會依程序選任之,並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如未依程序選任代表人,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
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等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及私募之有價證券、對利害關係人放款或其他交易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簽證精算人員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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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