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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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周賢財 | 6 | 0 | 100.00% | |
委員 | 蔡世祺 | 2 | 2 | 100.00% | |
委員 | 紀維勳 | 2 | 2 | 100.00% |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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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計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103年6月20日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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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