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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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獨立董(理)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委員 | 黃福雄 | 6 | 0 | 100.00% | 112/5/26卸任,應出席6次。 |
委員 | 賴銘榮 | 6 | 0 | 100.00% | 112/5/26卸任,應出席6次。 |
委員 | 沈大白 | 16 | 0 | 100.00% | 112/5/27連任,應出席16次。 |
委員 | 蔡政憲 | 16 | 0 | 100.00% | 112/5/27連任,應出席16次。 |
委員 | 張士傑 | 10 | 0 | 100.00% | 112/5/27新任,應出席10次。 |
委員 | 顏信輝 | 10 | 0 | 100.00% | 112/5/27新任,應出席10次。 |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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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委員會之職責:
為健全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之專業機能,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
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其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二、其它應記載事項:
(一)證交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暨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例如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事項、方式及結果等):請參閱本公司官網/股東會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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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委員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委員改選者,應將新、舊任委員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委員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