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委員 |
陳汝亮 |
2020/12/04 |
第三屆 |
2017/05/15 |
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學精算學士/(曾任)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委員 |
何飛逸 |
2020/12/04 |
第三屆 |
2017/05/15 |
瑞典皇家海軍學院機械工程學士/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執行長 |
1.本公司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委員
2.現任歐洲在台商務協會(ECCT)執行長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委員 |
謝文銓 |
2023/12/04 |
第四屆 |
2020/12/04 |
美國天普大學精算碩士/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董事/輔仁大學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曾任)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 |
1.本公司第三屆、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委員2.現任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黑暗對話社會企業董事/輔仁大學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委員 |
陳文歆 |
2023/12/04 |
第四屆 |
2023/12/04 |
東吳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經理、英屬百慕達商?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 |
本公司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委員 |
邵靄如 |
2023/12/04 |
第四屆 |
2023/12/04 |
政治大學企管所財務組博士/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及職業道德教育委員會委員、退休金精算研究委員會委員/(曾任)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主席暨風險管理委員會主席、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所主任、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委員、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勞動基金監理會監察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理事、私校退撫儲金管理委員會顧問、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監察人 |
1.本公司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委員
2.現任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紀律及職業道德教育委員會委員、退休金精算研究委員會委員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附註說明 |
1.本公司業依法於106/05/15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依本公司章程第卅條之一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第十一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09/12/04起至112/12/04股東會後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汝亮、何飛逸、謝文銓組成第三屆審計委員會。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汝亮先生。
3.第十二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12/12/04股東會後起至115/12/03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文歆、邵靄如、謝文銓組成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文歆女士。 |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