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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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黃祥穎 |
2012/06/27 |
三年 |
2012/06/27 |
學歷:
北京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政治大學會計碩士;輔仁大學會計學士
經歷: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領組、經理、財務長、所長;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嶺東科技大學、東海大學講師;遠太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會計副課長 |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朝陽科技大學財經系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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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李素箱 |
2012/06/27 |
三年 |
2012/06/27 |
菲律賓馬尼拉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碩士;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國立台灣體育學院 |
朝陽科技大學管理學院院長;休閒事業管理系教授兼學生事務長、國立中興大學副教授、教授;國立僑生大學先修班講師、副教授兼學務處主任;德育護專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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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楊文蘭 |
2012/06/27 |
三年 |
2012/06/27 |
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東海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
朝陽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講師、東海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東海大學法學碩士;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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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01.26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262號函停止職權。 |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