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姓名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職務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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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王銘陽 |
202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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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1.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2.逢甲大學國貿系學士
3.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4.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5.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
6.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7.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
8.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副總經理暨首席投資官
9.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暨首席投資主管
10.中華民國壽險同業公會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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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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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林羣 |
2023/06/09 |
3 |
2017/06/16 |
1.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MBA碩士
2.The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at Amherst Electrical & Computer Engineering碩士
3.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艾特士(上海)健康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5.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藍天電腦集團策略長
6.麥格理資本大中國區總裁
7.光寶集團總財務長
8.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長
9.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10.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主管 |
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鐸穎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3.台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5.宜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6. 安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SAIF Eagle Fund資深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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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林育祺 |
2023/06/09 |
3 |
2023/06/09 |
1.Pepperdine University MBA碩士
2.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Finance學士
3.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執行董事、行政副院長
4.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博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6.東曜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7.博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晟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4.啟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5.華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6.梓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珩陽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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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陳建宏 |
2023/06/09 |
3 |
2023/06/09 |
1.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2.軍法官、軍事檢察官、法制官
3.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4.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理事兼策略長
5.社團法人台灣動物權益促進會理事
6.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
7.臺北市議會議員辦公室顧問
8.臺中市政府法律顧問
9.法務部調查局顧問
10.立法院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顧問
11.中華民國防疫醫學會總顧問
12.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總顧問暨講座
13.合盛法律事務所顧問
14.理哲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15.國防部軍醫局、主計局、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人事審查委員
16.社團法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編審會主委
17.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18.軍法專刊社編審委員
19.元照出版社實務研究副總編輯、月旦裁判時報主編 |
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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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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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各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理)事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6)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8)未與其他董(理)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