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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本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議案之擬定。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及處分之決定。 七、其他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及二十四條規定,經理人之職責: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稟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一切業務。 本公司總經理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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