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依本公司章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議事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時,除應通知監察人並得請其列席外,並得邀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必要之高級職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
經理人之職責 | 第廿九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方針,綜理公司一切業務。 第三十條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