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核定重要規程細則。
(二) 造具及核定營業計劃書。
(三) 預算之議定及審核決算表冊。
(四) 委任及解任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與任何依保險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其委任、選任、解任須經董事會通過之人員(例如:稽核、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主管及簽證精算人員等)。
(五) 核定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案。
(六) 核定增資或減資案。
(七)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十)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之核定。
(十一)依本公司業務權責劃分辦法之規定,須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設置總經理、總稽核及經理人,秉承董事會之決定處理公司業務。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本公司經理人之任用,均應符合事業主管機關所訂資格標準。其委任、解任及報酬,均應提請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決議行之。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