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資本增減之審議。
二、分支機構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之審議。
三、年度事業計畫之審議。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不動產買賣之審定。
六、投資其他公司之審議。
七、承受擔保物及其處分、承擔債務之審定。
八、受讓資產負債、營業或合併其他金融機構之審議。
九、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審議。
十、重要業務之審定。
十一、對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定。
十二、單位主管及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之派免、遴調、考核、獎懲、退休及撫恤審定。
十三、重要章則之審定。
十四、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集日期及議程之審定。
十五、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十六、呆帳轉銷之審定。
十七、董事長提議事項之審定。
十八、其他依照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議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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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總經理秉承董事會之決議,辦理全公司事務,並執行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而為本公司所營業務暨本公司與他人發生訴訟或非訟事件時之代理人。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處理事務。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總經理一人提經董事會核定代理之。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