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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有關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如下: 第2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各項重要章則之審定。 二、 業務計畫之審定。 三、 資本增減之擬定。 四、 分公司及海外分支機構等一切拓展本公司業務據點之增設、遷移或裁撤或其名稱、隸屬或負責人等變更之審定。 五、 重要契約之審定。 六、 預算決算之審定。 七、 處分公司重要資產之審定。 八、 投資其他公司之審定。 九、 盈餘分配之擬定。 十、 稽核業務報告之審議。 十一、 重要業務之核定。 十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經理人或相當經理人等職位之委任、解任、報酬及職權之決定。 十三、 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第八款規定行使職權時,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對其他公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經理人之職責有關本公司經理人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如下: 第32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綜理業務,其委任、解任均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置副總經理、經理若干人,輔助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理事務,其委任、解任均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經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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