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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有關本公司董事會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簡述如下: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配之擬定。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之決定。 七、其他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經理人之職責有關本公司經理人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及組織規程簡述如下: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設副總經理若干人輔助之。並由總經理指定法令遵循主管專司負責本公司之訴訟業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三條:本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遵董事會之決策承董事長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定。 四、盈餘分配之擬定。 五、資本增減之擬定。 六、不動產買賣或設定負擔之決定。 七、其他法令章程及股東會所賦予之職權。 第四條:本公司置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特助、一級副總經理、二級副總經理、三級副總經理、協理若干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全公司業務,總經理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於協理(含)以上主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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