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依「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3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各項重要章則之審定。
2.資本增減之擬定。
3.分公司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之決定。
4.預算決算之審定。
5. 不動產處分之決定。
6.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7.重要業務之核定。
8.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經理人之職責 | 依「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29條:
總經理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一切事務。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