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組織規程、營運政策或業務方針之核定及修正。 二、財務報告之擬定或審核及盈餘分配之擬定。 三、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或修正。 四、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定及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決議。 五、依法令或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審議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事項。 六、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經理人員之任免。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本公司持有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改)派。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董事會得行使之職權或股東會授權之事項。 |
經理人之職責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之規定為之。續依本公司組織規程規定,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業務,置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若干人輔佐之,另於總公司下設各部(室、處、中心)並規範職掌範疇,各置部室主管一人掌理之。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