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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公司治理 - 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職責
董(理)事會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職責如下:第十九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至十三人,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依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選任之,上述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上述獨立董事之席次、提名、選任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 董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並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但其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均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應設置審計、風險管理、薪資報酬及永續發展等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公司組織及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不動產購置營建及處分之決定。 (四)預算決算之審定。 (五)重要職員之任免。 (六)董事長交議及總經理提議事項之決定。 (七)審定重要契約之修訂與廢止之核定。  (八)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九)資本增減之擬定。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所賦與職 權之行使。 (十一)功能性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每季開會一次,如遇緊急事項或依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由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開會時得邀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必要之高級職員列 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經理人之職責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經理人職責如下:第二十八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公司一切事務。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輔助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之委任、解任與報酬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職權外,經理人有代表本公司為營業上必要行為之權,其權限之範圍,悉依本公司各項規章辦法之規定。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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