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職稱 | 職責 |
董(理)事會之職責 | (一)依據公司章程第17條規定,董事會職權為:1、業務計劃之核定。2、預算決算之審定。3、對外投資之核定。4、重要章則契約之核定。5、公司重要財產和不動產購置,處分之核定。6、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設立或廢止之核定。7、重要職員之任免。8、股東會之召集。9、其他法令規定或股東會賦予職權。10、功能性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核定。(二)依據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2條:為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保險業董事會之主要任務如下:1、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2、選擇及監督經理人。3、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並監督其執行情形。4、審閱公司之財務目標,並監督其達成情況。5、監督公司之資產負債配置及營運結果。6、審定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7、維持公司最低清償能力。8、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風險。9、督導公司未來發展方向。10、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11、選任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12、維護保戶之權益。13、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 |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經理人職責,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如下: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循董事會之決議,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並置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若干人輔助之。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均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過半數之同意任免之。 |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