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
最近年度董(理)事會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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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次,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出席列表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註1) | 實際出(列)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B/A】(註2) | 備註 |
董(理)事長 | 鄭瑞 | 8 | 1 | 89.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9(A)次 |
董(理)事 | 符璽德 | 9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9(A)次 |
董(理)事 | 林順才 | 9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9(A)次 |
董(理)事 | 沃格穆 | 8 | 1 | 89.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9(A)次 |
獨立董(理)事 | 陳汝亮 | 7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7(A)次 |
獨立董(理)事 | 何飛逸 | 7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7(A)次 |
獨立董(理)事 | 謝文銓 | 9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9(A)次 |
獨立董(理)事 | 陳文歆 | 2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2(A)次 |
獨立董(理)事 | 邵靄如 | 2 | 0 | 100.00% | 112年度應出席董事會次數為2(A)次 |
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理)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如設計審計委員會、提昇資訊透明度等)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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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業依法於106/05/15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依本公司章程第卅條之一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2.第十一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09/12/04起至112/12/04股東會後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汝亮、何飛逸、謝文銓組成第三屆審計委員會。第三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汝亮先生。
3.第十二屆董事(含獨立董事)任期自112/12/04股東會後起至115/12/03止,為期三年,並由全體獨立董事陳文歆、邵靄如、謝文銓組成第四屆審計委員會。第四屆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為獨立董事陳文歆女士。
4.原董事長鄭瑞女士業於113/03/28辭任,由董事陶奕馥女士於113/03/28接任本公司第十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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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年度終了日前有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2.年度終了日前,如有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列)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董(理)事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列)席次數計算之。
※申報頻率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