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年齡 |
選/就任日期 |
任期 |
初次選任日期 |
主要學經歷 |
專業資格與經驗(附註二) |
獨立性情形(附註三) |
董(理)事長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鎮球 |
59 |
2023/06/09 |
至2026/6/8 |
1993/06/16 |
日本慶應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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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7款)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非為本公司董事。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獨立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當傑 |
65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9/06/26 |
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
․擔任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秘書長、曾任華南金控/華南銀行董事長皆逾2年、台灣土地銀行董事長逾1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逾5年/證券期貨局局長逾4年、擔任國泰金控/國泰世華銀行/國泰人壽/國泰產險獨立董事皆逾4年。
․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符合銀行、保險及證券專業資格。
․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商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符合獨立董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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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獨立性。
․本人除擔任國泰金控及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銀行、國泰產險」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國泰產險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國泰產險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 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非為與公司有財務及業務往來特定公司或機構之持股5%以上股東。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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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佩佩 |
59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22/06/30 |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企管碩士
政治大學銀行系 |
․曾任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總經理逾5.5年、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總經理逾2.5年、美商高盛亞洲證券有限公司(香港)經理/副總裁5年、瑞士商瑞士聯合銀行(股)公司(臺北分公司)助理副總裁逾4年、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臺北分行)經理逾2.5年、擔任國泰金控/國泰人壽/國泰產險獨立董事皆逾1年。
․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符合金控專業資格。
․具備證券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證券專業資格。
․具備5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商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符合獨立董事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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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獨立性。
․本人除擔任國泰金控及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國泰人壽」獨立董事以外,未擔任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0股/0%,非屬本公司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東。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非為與公司有財務及業務往來特定公司或機構之持股5%以上股東。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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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萬祥 |
56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8/11/02 |
清華大學統計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精算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許嘉元 |
55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23/06/09 |
政治大學統計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精算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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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宗憲 |
45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5/04/30 |
美國哈佛大學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及資訊科技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7款)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呂祖堯 |
67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02/06/27 |
世新大學 |
․具備金融、商務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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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發得 |
71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1/06/28 |
中興大學應用數學系 |
․具備金融、商務、精算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董(理)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志一 |
72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6/06/20 |
台灣大學法律系 |
․具備金融、商務、法律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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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柳進興 |
77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6/01/28 |
美國愛荷華大學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精算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
․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監察人(監事)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許作興 |
74 |
2023/06/09 |
至2026/6/8 |
2017/01/26 |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
․具備金融、商務、法律等專業知識/能力。
․具備保險工作經驗5年以上,符合保險專業資格。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未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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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本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非屬總額1%以上或前10名之自然人股東。
․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本人未擔任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6~8款) 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本人及配偶未擔任「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2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本人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 多元化政策(附註四):因應董事會成員應具備多元性,以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董事會設有7席董事、2席獨立董事,其組成結構,涵蓋不同年齡、產業經驗、專業知識及能力。
1.年齡分布:
董事會現有董事平均年齡為61歲,2位董事年齡在71至79歲,2位董事年齡在61至70歲,4位董事年齡在51至60歲,1位董事年齡在41至50歲。
2.產業經驗:
各董事均具備多方之產業經驗,類別橫跨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觀光、資訊、媒體出版等不同產業,以多面向角度協助提供政策指引。
3.專業知識與能力:
董事會成員具備商務、財務會計、法律、金融、數理精算、海外經營、資訊等領域之豐富經驗與專業,以多元化專業共同決策經營方針。
4.類別組成:
女性董事占比為11%、具備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為22%、獨立董事占比22%。
※ 附註說明:1.本公司現任9席董事中包含2位獨立董事,本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9席)間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故本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3項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本公司全體監察人(2席)間及與董事間,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故本公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4項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規定。
2.張發得董事2011/6/28初任,2014/6/6辭任,2020/6/12再次就任。
3.許榮賢副董事長2023/06/09任期屆滿、許嘉元董事2023/06/09初任。
※附註一:
填列首次擔任公司董(理)事會成員之期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附註二:
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並說明是否有
「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各款情事。
※附註三:
1.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
2.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情形。
3.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1)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2)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
(3)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附註四:
敘明董(理)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多元化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董事遴選標準、董事會應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驗、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組成情形或比例,並就前揭政策敘明公司具體目標及其達成情形。
※申報頻率: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